摘要
职位数量: --
招聘人数: --
学历要求: --
报名结束
截止日期: 2023-05-31
工作地点: --
公告详情
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的要求,恒山区卫生健康局同区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共同实施2023年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计划,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和招聘对象
招聘单位范围为恒山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招聘省内、外高等院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
二、招聘计划
见附件1。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基层;
3.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学历和专业条件:高等院校统招全日制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原则上应是高中起点,其中医学目录中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和医学检验技术、全科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和中西医结合专业可以放宽到初中起点统招全日制专科毕业生;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5.在近3年参加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
应聘人员需要登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hlj.gov.cn/),下载并填报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
(二)现场报名
应聘人员可以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报名的,可以采取电话报名的方式,通过网络发送相关证件电子版。
(三)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只能填报一个招聘岗位,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2.按照填报招聘岗位考核排序优先录取原则,在招聘岗位未录满情况下,可以择优补录。
3.应聘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打印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一式4份)、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加盖公章),以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
4.应聘人员需要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详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经招聘单位现场确认后,作为拟聘用重要凭证请认真保存。应聘人员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四)聘用方式
2023年5月31日报名结束后,同一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查超过2人以上,需要当地卫生健康和人社部门采取笔试、面试等办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体检与政审考核
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的人选。若报考同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以专业科目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由聘用单位所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办法确定体检内容,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公示与审批
根据考试、体检和综合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社厅备案,并在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正式上岗时间为2023年9月1日。
五、相关待遇
(一)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4份),由区卫生健康局、人社局、所在的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为3年。应聘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区卫生健康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聘用人员按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发放工资,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聘用人员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经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所属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纳入编制管理。
六、政策咨询电话
区卫健局下设招聘办公室,报名电话:0467-2563022。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jixihengshan.gov.cn/xw/tzgg/202303/t20230330_307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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