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5:3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医疗美容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与检查要点的函》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2〕31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经开区管委会商务金融局:
特此通知。
2.《医疗美容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与检查要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1:
附件2:
医疗美容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与检查要点
(一)生产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查要点
违法情形 | 法律义务 | 法律责任 | 检查要点 | |
1 | 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
2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 |||
3 | 生产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 |||
4 | 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 |||
5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
6 | 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 |||
7 | 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 | |||
8 | 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 |||
9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 ||
10 | 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
11 | 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
12 | 擅自实质变更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且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 |||
13 | 擅自变更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
|
(二)经营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查要点
违法情形 | 法律义务 | 法律责任 | 检查要点 | |
1 | 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 |||
2 |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
3 | 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 |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 ||
4 | 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 | |||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 ||||
5 | 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4.核实注册(备案)信息是否与国家药监局官网一致; 5.合格证明文件应当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证明医疗器械在出厂前经检验合格的有关文件或者标识,可以是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 |
6 | 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 4.发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情况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发函协查”。 | |
7 |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8 |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
9 | 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 ||
10 |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或贮存医疗器械 |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 3.贮存、运输、收发货交接等环节温、湿度记录是否全程完整可追溯。 | |
11 | 夸大宣传产品适用范围 |
(三)使用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查要点
违法情形 | 法律义务 | 法律责任 | 检查要点 | |
1 | 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
2 | 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2.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3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4 | 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医疗器械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 |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2.查阅医疗器械说明书上关于保养维护或预防性检查的要求,再对照使用单位的相应记录,查看是否按规定执行。 | |
5 | 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未按规定将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九条 第二款 | ||
6 | 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 (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 ||
7 | 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 ||
8 | 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
(四)网络销售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查要点
序号 | 违法情形 | 法律义务 | 法律责任 | 检查要点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 |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
2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未经备案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 |||
3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未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相关信息
|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4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销售未经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
5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 ||
6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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